群众路线要求我们要学习,所以我也在学习,被迫地学习。
今日翻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42条对“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做了多方面的重要规划:“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规划是美好的,但理想变成现实却是艰难而曲折的。
我特别想:
学生的培养该不该离开惩戒教育和对教师权利的保护?
中国教育的措施,都在搬弄西方的“人权观念”,所有的砖家们都在一味胡吹,强调对学生的“赏识教育”和“快乐教育”, “严禁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包括我们刚刚请回的李主任,对问题学生如何处理?砖家们都哑巴了!没办法,我们刚刚做完的《公开承诺》中也不得不将其列入其中,因为这是政策。
现在对学生的教育,纪律和各种约束性规定基本被废弛,教师只能不闻不问。“计划生育”造成的独生子女,一切都以自我为中心,自私、狭隘、专横,特别是缺乏责任感,学生可以为所欲为,而教师只能是听之任之。教师不敢去管,想死你就去管:学生受了点体罚,不是装腿折,就是装耳聋,教师把学生一推竟然被演绎成“双手把学生举起,狠狠地向地下摔去”,接下来就是敲诈学校、教师巨额的赔款,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真实的事实,一个丧失良知社会的事实,但凡处理这样的问题,我真的想骂娘。
《教育法》虽然有“受教育者”的义务规定,但如何处置,除了“教育”之外什么都没有;除了规定对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外,就只有学生的绝对权力。《〈教育法〉修改意见》在这一方面仍然是保持原样。面对问题学生,学校和教师除了苦口婆心外,别无他法。
法律的规定的“严禁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和“不得开除学生”把学校和教师的手脚捆绑得死死的。教育首先要教人“做人”,其次才是教人“知识、文化、技能”。要叫人做人,就要对其不良行为、特别是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对于多数的问题学生,仅仅靠言辞说教是没有作用的,必须让他们有违反纪律、公德、社会规范、法律法规有切肤之痛,明白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这就必须有惩戒,必须“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否则将 “小时偷针,大来偷心”。
今天的社会青年的现状正是90年代“义务教育”落实后“严禁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结果;现在的中小学生和社会青年普遍的缺乏责任心和挫折感,都是惩戒教育缺失的结果。
《义务教育法》“严禁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但却没有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做明确的界定;查来查去也只有《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哪些方式为“适当方式”?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那其他教育管理者或非班主任教师呢?这种规定的非严肃性和非确定性,导致的恶果就是,教师对不良行为学生和严重不良行为学生束手无策,甚至学生辱骂、殴打老师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人把目前中小学生乃至大学生自杀现象归罪于教育,确有几分道理,一味要求对学生实施“赏识教育”、“愉快教育”,对学生缺乏挫折教育、困难教育,因此一遇挫折或一点惩戒就走向轻生之路这就不难理解。
今天的不良行为学生,就是明天的社会问题青年;今天的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就是明天的违法犯罪者。如此的未来,中国堪忧。我在瞎想:要实现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目标,必须正视惩戒教育,必须给教师以管教权,教育法律法规要赋予教师对学生必要的惩戒权,必须保护教师依法管教学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