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我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会议在忻州宾馆召开,这项工作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启动。市教育局督学侯高晨、政教科科长侯慧荣及各县(市、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爱平副经理刘海花及各县(市、区)支公司经理出席了会议。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保险公司设计校方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在非盈利性质的教育机构发生与注册学生有关的纠纷时,为投保学校减轻经济压力,分担解决纠纷所牵涉的精力。
按照规定,我市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国家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资金,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资金,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支付,学校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保费。
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元,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赔偿20万元。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项目分三类:一是普通伤害事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二是伤残事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三是死亡事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诉讼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学生在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发生导致学生遭受人身伤亡事故,尽管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学校需对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侯高晨督学讲了话,他要求各部门,一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二要统一思想,确保我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序推进;三要精心组织,确保我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成立了“校园方责任险保险”项目领导小组,下设了具有专职服务功能的承保、理赔、现场服务、财务结算、咨询回访小组,同时还成立了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对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我市校方责任保险报案电话为95519。
静乐县和定襄县支公司经理代表14个县(市、区)支公司作了表态发言,承诺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绿色通道、校方责任保险纠纷协商解决等机制,及时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理赔工作,为学校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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