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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介绍

2010年03月08日 16:51:23 来源:繁峙教育局 访问量:743

 

 

 

小学入学:《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小学转学: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转出学校开出转出证明,转入学校开出接收证明。

小学升学:《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编辑:贺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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